應急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包括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4個階段。
(一)預防
在應急管理中預防有兩層含義:
一是事故的預防工作,即通過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等手段,盡可能地防止事故的發生,實現本質安全;
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發生的前提下,通過采取預防措施,達到降低或減緩事故的影響或后果的嚴重程度,如加大建筑物的安全距離、工廠選址的安全規劃、減少危險物品的存量、設置防護墻以及開展公眾教育等。
(二)準備
應急準備是應急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關鍵環節。應急準備是指為有效應對突發事件而事先采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包括意識、組織、機制、預案、隊伍、資源、培訓演練等各種準備。
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專設了“預防與應急準備“一章,其中包含了應急預案體系、風險評估與防范、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通信保障、培訓、演練、捐贈、保險、科技等內容。
(三)響應
應急響應是指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后所進行的各種緊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及時響應是應急管理的又一項主要原則。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了事故災難應對處置的具體要求,內容如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四)恢復
恢復是指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所采取的處置工作。
恢復工作包括短期恢復和長期恢復。
從時間上看,短期恢復并非在應急響應完全截止之后才開始,恢復可能是伴隨著響應活動隨即展開的。
很多情況下,應急響應活動開始后,短期恢復活動就立即開始了。比如,一項復雜的人員營救活動中,受困人員陸續獲救,從第一個受困人員獲救之時起,其飲食、住宿、醫療救助等基本安全和衛生需求應當立即予以恢復,此時短期恢復工作就已經開始了,而不是等到所有受困人員全部獲救之后才開始恢復工作。從以上角度看,短期恢復也可以理解為應急響應行動的延伸。
短期恢復工作包括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避難所、安全保障和醫療衛生等基本服務。在短期恢復工作中,應注意避免出現新的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
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遍L期恢復的重點是經濟、社會、環境和生活的恢復,包括重建被毀的設施和房屋,重新規劃和建設受影響區域等。在長期恢復工作中,應吸取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經驗教訓,開展進一步的突發事件預防工作和減災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