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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衢州市紀委機關、衢州市委組織部、衢州市監察委員會和衢州市安委辦聯合發文,《衢州市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力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
法》的制定思路
定位:對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有效補充和有效銜接。
導向: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充分體現“行為問責”與“后果問責”并行。
實施:重在加強與紀委、監委、人事組織部門的協調聯動,使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
《辦法》分為總則、問責情形、問責實施、附則等共4章17條。
總則中明確了制定《辦法》是“為壓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政策依據,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等原則,問責對象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結合國家、省、市相關管理辦法和考核要求,《辦法》依據相關職責規定,以遏制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強化安全生產履職為主要方向,明確了8類25種問責情形,包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力,貫徹執行重大決策部署不力,監管執法不到位,對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久拖不決,對省、市掛牌重大隱患整改督辦不力,指標控制不力,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置中行為不當,以及市安委會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便于各級領導干部逐條對照履職、自覺擔當。
其中“不按規定為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供人員、資金、裝備保障,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有效開展的”屬于貫徹執行重大決策部署不力的情形。
《辦法》問責實施部分規定,觸及應當啟動問責情形的,由市、縣兩級安委辦調查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的,按有關程序提出問責建議后,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組)、黨的工作部門進行處置,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同時,列明了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認錯態度較差等4種應當從重或加重問責的情形。
同時列明了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等4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的情形。
《辦法》在附則中規定,涉及應當問責情形的負有直接責任的非領導干部問責,要參照執行。
據該文件起草小組相關牽頭負責人介紹,《辦法》的制定主要從三個層面綜合考慮:在定位上,《辦法》是對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有效補充和有效銜接;在導向上,《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充分體現“行為問責”與“后果問責”并行,倒逼各級領導干部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行業監管責任、綜合監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在實施上,作為一種銜接機制,《辦法》不再規定與具體情形相對應的問責方式,而是重在加強與紀委、監委、人事組織部門的協調聯動,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
衢州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何海彬介紹,《辦法》的起草立足于與國家、省相關政策、文件有機銜接,同時‘衢州版’問責的重點是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力,問責對象更精準細化,問責情形更具體化。在問責對象上,重點抓住“關鍵少數”,壓實責任,強化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的政治責任。
“《辦法》著力解決了一般事故、苗頭性安全生產問題的責任追究指向不明、邊界不清等問題,也在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提供了堅實的政策依據。《辦法》的實施,也是在衢州市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的具體體現。”浙江省衢州市安委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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