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安全生產關系千家萬戶寧可百日緊不可一日松企業和個人要落實安全措施千萬別讓安全意識“打了盹”!
案例
2021年4月,張某、周某以每天200元勞務報酬雇傭王某等在伐木現場從事雜工。5月7日,王某在伐木現場施工過程中,被砍伐樹木落下的樹枝砸傷左手。3天后,王某前往醫院就醫。經醫院診斷,王某左側尺骨骨折、左側下尺橈關節半脫位、左腕關節軟組織挫傷。王某手術后住院半個月后出院。經法醫鑒定,王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需誤工休息180日,護理60日,后期還需醫療費用等。王某受傷后,雇主張某、周某僅承擔了部分醫療費用,其他損失均未賠償。為此,王某訴至君山區法院,要求張某、周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10萬余元。
判決
君山區法院經審理,確認王某因涉案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6.25萬元,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判決張某、周某對王某所受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的1.2萬元,還需向王某賠償2.55萬元,王某自行承擔剩余40%的損失。
君山區法院認為,張某、周某作為伐木作業組織者,應當為案涉伐木作業的安全負總責,但二人卻沒有履行好安全生產責任,僅口頭告誡王某注意安全,未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同時未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嚴格管理。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應具備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但其在案涉伐木作業中疏于防范可預見的風險,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也未及時就醫,而是在事故發生后3天才前往醫院治療。故王某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對案涉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和損害后果的擴大均有過錯。法官綜合考慮具體案件事實、受害者的損失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此作出了前述判決。
無論是責任單位還是工作人員,
都該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所有職工
企業要求員工進行冒險甚至違法作業,
員工有權說“不”!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來源:應急普法 中國應急管理報 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