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時發現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遂向當班副礦長報告。副礦長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傷。依據《刑法》的規定,副礦長的行為構成( )。
A.重大責任事故罪
B.玩忽職守罪
C.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D.危險物品肇事罪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刑法》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中,應先判斷客觀(違法)階層,后判斷主觀(責任)階層。本題目中:客觀(違法)階層: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主觀(責任)階層: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即礦長的犯罪過失)。在客觀要件上,存在行為主體(副礦長)、危害行為(發生爆炸)、行為對象(井下所有人)、危害結果(21人死亡、1人重傷)、因果關系(21人死亡、1人重傷的結果,是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副礦長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而爆炸導致的)。因此,副礦長的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在主觀階層上,副礦長具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注意:副礦長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屬于不作為)。再根據應先判斷客觀(違法)階層,后判斷主觀(責任)階層進行定罪,客觀(違法)階層:“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應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注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解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要件:
(1)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
(2)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
(3)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后果。
所謂重大傷亡事故,根據司法解釋,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綜上分析,本題選C。
但是,有一大部分學者認為:副礦長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才導致了爆炸,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且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的要件: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觀點看似振振有詞,有理有據,實則是沒有理解刑法學的兩階層理論,世界刑法學界采取的是客觀主義立場。
在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中,應先判斷客觀(違法)階層,后判斷主觀(責任)階層。
舉個例子:甲欲殺情敵乙,在荒郊野外,誤以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連開數十槍。
主觀主義認為:首先,甲具有殺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觀要件;其次,判斷客觀要件,甲有開槍殺人行為,符合了客觀要件,那么甲便構成犯罪,最后,由于沒有殺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客觀主義認為:首先判斷客觀階層,核心是判斷是否存在犯罪行為。一個行為要屬于犯罪行為,就必須是危害行為;要屬于危害行為,就必須對刑法保護的法益產生實害或危險。如果一個行為對法益不會造成任何危險,就屬于日常生活行為。本案中,甲有開槍行為,但開槍行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為,朝天上或地上開槍就不屬于危害行為。開槍行為要成為危害行為,必須對他人的生命產生威脅。甲現在開槍打的是稻草人,四下又無人,對他人的生命不會產生任何危險,所以不是危害行為。連危害行為都不是,對甲應直接得出無罪結論。
有人可能會想,那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啊!但是注意:犯罪是行為,而不是思想!只有殺人故意,而沒有殺人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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