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時發現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遂向當班副礦長報告,副礦長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傷,依據《刑法》的規定,副礦長的行
某礦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時發現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遂向當班副礦長報告,副礦長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傷,依據《刑法》的規定,副礦長的行為構成( )。
A、重大責任事故罪
B、玩忽職守罪
C、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D、危險物品肇事罪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在《刑法》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中,應先判斷客觀(違法)階層,后判斷主觀(責任)階層。本題目中:客觀(違法)階層: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主觀(責任)階層: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即礦長的犯罪過失)。在客觀要件上,存在行為主體(副礦長)、危害行為(發生爆炸)、行為對象(井下所有人)、危害結果(21人死亡、1人重傷)、因果關系(21人死亡、1人重傷的結果,是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副礦長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而爆炸導致的)。因此,副礦長的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在主觀階層上,副礦長具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注意:副礦長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屬于不作為)。再根據應先判斷客觀(違法)階層,后判斷主觀(責任)階層進行定罪,客觀(違法)階層:“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應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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