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理論.介紹1.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
刑法的基本理論.介紹
1.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音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刑罰的基本理論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無期徒刑;(5) 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 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 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