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介紹(一)行政強制執行合法原則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
三、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介紹
(一)行政強制執行合法原則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
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四)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到期不花費罰款的,每日接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