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行政法規的和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應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一、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分析:
對于行政法規的和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應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一、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條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