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注安師-法規多選題
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井工煤礦安全設施、設備、工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A 礦井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
B 有防塵供水系統,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
C 有通信聯絡系統,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
D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E 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規定;
答案:ABC
解析:
第八條井工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礦井至少有2 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 米;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在用巷道凈斷面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三)礦井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設置專用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四)礦井有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符合規定,有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五)有防塵供水系統,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有水害威脅的礦井還應有專用探放水設備;(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還應有防滅火專項設計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七)礦井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按規定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八)運送人員的裝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的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符合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九)有通信聯絡系統,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十)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十一)不得使用國家有關危及生產安全淘汰目錄規定的設備及生產工藝;使用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十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與礦井災害類型相適應,按規定建立安全避險系統;(十三)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第九條露天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墻、警示標志;(二)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三)配電線路、電動機、變壓器的保護符合安全要求;(四)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規定;(五)有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巖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有邊坡監測措施;(六)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七)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符合規定;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制定專門防滅火措施;(八)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圖,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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