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確定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
02事故隱患、海因里希法則、危險源與重大危險源
(一)事故隱患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定義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危險
根據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危險是指系統中存在導致發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過了人們的承受程度。
一般用風險度來表示危險的程度。在安全生產管理中,風險用生產系統中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嚴重性的結合給出,
即 R=f(F,C)【理解為R=F×C】
R—風險
F—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C—發生事故的嚴重性
對于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可分為人、機、環境、管理4類風險。